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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买卖穿山甲鳞片被判刑

时间:2024-04-03   访问量:1549 来源:法治日报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听信野生动物有治疗效果,从被告人彭某处以每千克5600元的价格购买3.5千克穿山甲鳞片,彭某手中的穿山甲鳞片是从他人处购买。经鉴定,涉案鳞片的物种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估值62347元。另查,刘某曾非法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批,其中有白犀、黑犀角等制品,分属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估值229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自费印制保护野生动物宣传单,在城市街头、花鸟市场发放、张贴,倡导保护野生动物,并分别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6万元、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彭某非法收购穿山甲鳞片等国家一、二级野生动物制品,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相关制品已追缴,特别是考虑其主动宣传保护野生动物、自愿缴纳生态赔偿金等情节,故均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两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办案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在无法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具体金额情况下,积极向被告人释案说法,让被告人从内心充分认识到行为危害性,通过被告人主动现身说法,宣传野生动物保护,自愿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探索符合案件实际情况的生态修复新模式,综合上述情况作为量刑情节依法裁判,增强公众对穿山甲等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引导社会破除贩卖、食用野生动物陋习,树立正确生态文明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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