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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已正式施行,案例详解

时间:2024-10-18   访问量:1378 来源:中国经济网


在遭遇高空抛物事件时,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当恶犬伤人时,饲养者是否必须赔偿所有损失?若发生车祸的车辆未投保,被侵权人的权益应如何得到保障……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为这些社会广泛关注且在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

“《解释》针对民法典实施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回应了社会的关切。它旨在通过实用有效的条款,明确责任归属,解决争议,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如是说。


  遭遇“飞来横祸”,物业是否应承担责任?

现代城市中,高楼大厦鳞次栉比,不时发生的建筑物上抛掷物或坠落物导致人身伤害事件,对公众的头顶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民法典对高空抛掷物和坠落物造成的伤害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对于相关条款的协调适用存在一些争议。其中,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与可能造成伤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的责任顺序和追偿问题尤为突出。

最近,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高空抛物导致的车辆损害索赔案件。原告长期居住在某小区,并定期向物业公司支付停车费。然而,在车辆停放于小区期间,前挡风玻璃被空中掉落的铁块击中而破裂。尽管公安机关多次实地调查并查看监控,仍无法确定高空抛物的具体侵权人。原告与物业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后,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解释》,如果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公安机关等机关调查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承办法官指出。

在这起“飞来横祸”案件中,关键问题在于被告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他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造成原告车辆损害。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未能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被告的过错,判定被告应对原告车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解释》,在高空抛物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被侵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而其余部分的损害则由可能造成伤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此外,一旦具体侵权人被确定,已经承担责任的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烈性犬伤人时,饲养者能否免责?

刘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然而根据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种。

7岁的徐某在跟随祖母王某在某小区内玩耍时,偶遇刘某牵领其犬出行。在王某和徐某逗弄犬只时,犬只突然抓伤了徐某的面部。徐某随后被家人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并住院。徐某家人与刘某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遂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

然而,被告刘某辩称,徐某被犬只抓伤主要是由于王某和徐某挑逗犬只所致,两人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刘某认为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减轻其责任。

对此,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动物饲养者在享受饲养动物的乐趣时,应承担更高的管理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以避免动物对他人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危险,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具有严重的主观过错,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法院认为,尽管徐某逗弄犬只有过错,但这并不能减轻刘某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对徐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解释》明确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新施行的《解释》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致人损害不适用免责事由。”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解释》准确阐明了民法典“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立法精神,强化了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


  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是否必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今年春节前夕,12岁的小红在村中道路燃放“窜天猴”烟花时,不慎使烟花击中了路过的王某,导致王某右眼受伤出血。经鉴定,王某右眼视力损害属于盲目四级,伤残等级为八级。由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

根据《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若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红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小红的母亲拒绝提供小红亲生父亲的信息,且通过相关部门核实也无法查询到其生父信息。原来,小红的母亲与郑某结婚后,小红与继父郑某共同生活,形成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因此郑某亦属于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小红的母亲和继父共同赔偿王某相应的损失。

“根据《解释》的规定,被监护人侵权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案件承办人李法官表示,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都应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肇事车辆未投保,事故产生的费用应由谁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法院受理数量最多的侵权责任纠纷类型之一。一旦发生事故,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就成为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的重要保障。然而,在现实中,部分车主抱着侥幸心理不购买交强险,这为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那么,如果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交给他人使用,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解释》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果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可以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而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举例说明,如果甲的机动车交给乙使用,而乙在驾驶过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丙受伤,那么丙在提起赔偿时,既可以要求驾驶人乙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车主甲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责任。

“《解释》就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与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以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的认定等问题,贯彻了严格的基调,强化了法定义务的履行和违法制裁,更好地保护了群众的出行安全,确保了被侵权人能够充分受偿。”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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