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2年12月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0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2023年4月14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202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法治贡献。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作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为新时代新征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会党中央在各领域的重大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全面把握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紧跟党中央决策部署,紧贴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对法治建设的呼声期盼,紧扣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出的法律需求实际,大兴调查研究,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事业贡献力量。
二、统筹做好法律案审议工作,为深入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高质量法治保障
围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将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修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修改公司法,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金融稳定法、增值税法等税收法律等。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塑造发展新优势,修改科学技术普及法、学位条例,制定学前教育法等。围绕推进文化自信自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修改文物保护法、国防教育法,制定爱国主义教育法等。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修改慈善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制定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社会救助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围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制定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围绕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等。围绕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修改反间谍法,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能源法、原子能法、对外关系法、外国国家豁免法等。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7件)
1. 立法法(修正)(已通过)
4.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4月)
5. 对外关系法(6月)
6. 行政复议法(修订)(6月)
7.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6月)
8. 外国国家豁免法(6月)
9. 公司法(修订)(8月)
10. 增值税法(8月)
11. 民事诉讼法(修正)(8月)
12. 行政诉讼法(修正)(8月)
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12月)
14. 慈善法(修订)(12月)
15. 金融稳定法(12月)
16. 民事强制执行法(12月)
17. 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18件)
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修改)
2.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
3. 文物保护法(修改)
4. 传染病防治法(修改)
5.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
6. 矿产资源法(修改)
7. 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
8. 国防教育法(修改)
9. 刑法修正案(十二)
10. 爱国主义教育法
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12. 学位法(修改学位条例)
13. 学前教育法
14.关税法等税收法律
15. 能源法
16. 原子能法
17.粮食安全保障法
18. 社会救助法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机构改革以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完善涉外法律体系、优化军事政策制度体系、加强网络安全法治等,要求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相关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继续审议。研究启动条件成熟的相关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三)预备审议项目
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铁路法、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会计法、人民警察法、教师法、渔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仲裁法,制定耕地保护法、不动产登记法、药师法、电信法、医疗保障法、机关运行保障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人员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网络犯罪防治法、法治宣传教育法,以及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预算、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四)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对正在实施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实践证明可行的,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或者制定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需要考虑的授权决定2件:2020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的决定,2023年10月实施期限届满。
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3年9月实施期限届满。
三、编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未来五年立法工作作出总体安排
科学编制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部署,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以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为鲜明导向,编制好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常委会党组报请党中央审议批准并转发公布。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使立法规划编制工作更加接地气、顺民意。向各方面广泛征集立法项目,突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做好科学论证评估工作。研究梳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做好立法项目的结转研究论证工作。
全面部署落实党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对贯彻落实党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进行全面部署。及时制定任务、时间、组织、责任四落实任务分工方案,提出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细化落实措施。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共同做好立法项目跟踪督促工作。
四、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立法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坚定不移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立法工作的最高政治原则,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统领立法工作,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立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严格执行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推动和服务党中央确定的重大立法事项及时完成。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按程序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落实宪法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在重要法律中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学深悟透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发挥人大在确定立法选题、组织法律起草、审议把关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牵头起草重要法律案,必要时成立立法工作专班,积极推进立法进程。对国务院等有关方面牵头起草的法律案,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做好提前介入、协调配合等工作。发挥好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机构沟通机制作用,做好法律案审议准备工作。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修改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草案审议修改中充分研究采纳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更好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和改进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作,丰富宣传推送形式,完善意见反馈机制。做好法律通过前评估工作,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立法听证、第三方评估工作。完善法律配套规定督促工作机制,推动配套规定及时出台,保障法律有效实施。推进法律解释工作,做好法律询问答复。
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接地气、察民情、听民意、聚民智的国家立法“直通车”作用。加强沟通联系、业务指导、经验交流、宣传报道,提升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化、规范化水平,鼓励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加大对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做好法律草案征求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工作,听取基层群众“原汁原味”意见建议。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交流会,推动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派年轻干部到基层立法联系点挂职锻炼。
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做好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学习宪法及有关法律等履职培训工作。完善代表参与立法工作制度机制,注重发挥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代表作用,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实地调研、法律通过前评估、备案审查研究等工作,听取和研究代表对立法的意见建议。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使办理工作与立法工作更好结合。充分运用全国人大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为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提供便利。鼓励代表积极参与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和建设。
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系统集成导向,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立改废释纂等立法形式,注重法律之间的衔接协调,探索体系化工作新方式。坚持急用先行,注重“小快灵”、“小切口”立法及时解决突出问题,提高法律草案起草、审议、修改效率,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研究法律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律及时清理。做好立法技术规范的修订完善及应用工作,为法律文本的统一规范提供明确指引。发挥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多层级作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优势。
五、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40周年署名文章。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和机制,保证宪法实施更加有效。全面发挥宪法在立法中的核心地位功能,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推进合宪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健全法律草案的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提高合宪性审查工作质量,明确在草案说明、统一审议等环节的合宪性审查要求,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理论研究和宣传。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观念、宪法知识的普及深入。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研究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举措。健全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加强主动审查、专项审查,加强公民、组织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建立备案审查工作案例制度。做好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备案审查工作。完善办理机制,规范审查流程,细化审查标准,加强调研论证,强化阐释说理,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六、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服务保障新时代新征程立法工作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切实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面准确地将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人大立法工作各方面。
加强新时代立法理论研究。加强与中国式现代化、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共同富裕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密切相关的立法理论研究。围绕全国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推动与中国法学会、科研院所、高端智库的联系交流,加强研究成果的共享和转化运用。
讲好新时代人大立法故事。充分发挥法工委发言人机制作用,定期发布立法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强化舆论引导。结合重要法律实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节点,组织集体采访、专题报道,撰写系列文章,营造法律实施良好舆论氛围。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加强国际传播,用鲜活生动的方式讲好中国人大故事、中国立法故事。加强法律文本英文翻译工作,展示我国法治建设成就,提升国际传播能力。
加强与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联系。举办第二十九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召开全国人大系统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举办地方立法培训班、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助推地方人大立法能力建设。精选地方立法典型经验和优秀立法例编发法制工作简报,交流立法经验。推进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对地方开展区域协同立法、省级人大审查批准设区的市法规等工作,加强联系指导。
加强新时代新征程立法队伍建设。按照党中央有关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拓宽人大立法人才培养渠道,丰富立法人才锻炼平台。畅通人大立法人才在机关内外交流,加大选拔培养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人才力度。坚守立法队伍的政治属性,建设忠诚干净担当、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立法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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