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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7日,执法人员发现一水产品经营部最近经营的一批冷链食品,未按要求主动向永宁镇进口冷链食品专班报备。为逃避监管,经营户还将产品的外包装拆除,对外宣称为国产产品进行销售,并未提供任何标签或说明书。
经查,该经营户销售进口水产品时将产品原含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的外包装拆除,销售时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疫情期间,该经营户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存在极大安全隐患,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经营户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进口水产品”这一违法行为进行从重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567.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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