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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修法规范地方立法活动

时间:2023-11-24   访问量:1625 来源:法治日报

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共20条,对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程序、健全立法工作机制、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原则,增加“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等规定。同时结合天津市立法实践,健全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的相关制度。

《决定》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程序,与修改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相衔接,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决定》总结天津市地方立法实践经验,对相关立法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增加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明确提案人提出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同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以修正案或者修改决定的形式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附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规定地方性法规草案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内容的,起草单位应当依法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提案人作出说明。明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决定》还增加了区域协同立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需要,与北京市、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服务保障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高质量发展。明确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协同,强化重要领域立法协同,推动重大协同立法项目联合起草,加强立法沟通协商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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