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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聊城市查处4起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时间:2023-04-18   访问量:1839 来源:本站

聊城市查处 4 起

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聊城开发区李二姐餐饮店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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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执法人员在对聊城开发区李二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铺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阳谷县闫记老豆腐店未张贴

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3月17日,阳谷县局执法人员到阳谷县闫记老豆腐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提示和标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店经营者讲解了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和意义,并当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该店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临清市红星路御春大饭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3月17日,临清市局在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临清市红星路御春大饭店未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处罚。

聊城高新区某酒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

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3月17日,聊城市局执法人员对聊城高新区某酒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现场表示立即进行改正。

来源: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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