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下称“对外关系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集中阐述我国对外工作大政方针、原则立场和制度体系,对我国发展对外关系作出总体规定的基础性涉外法律,它的颁布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此时颁布《对外关系法》具有哪些现实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相关反制条款对于遏制他国滥用“长臂管辖”会发挥哪些作用?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为何首次被写入国家法律?本期节目,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晓丽为广大网友解读。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晓丽解读《对外关系法》。 中国网 伦晓璇 摄影
中国网:史教授,您好!欢迎您做客中国网《中国访谈》节目。
史晓丽:各位网友好,主持人好!
中国网:作为新中国首部基础性、纲领性、综合性的对外关系法律,此时颁布《对外关系法》具有哪些现实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史晓丽:这个问题非常好,确实在这部法发布之后社会上有一些疑问。为什么制定对外关系法,我自己理解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方面,目前国际形势非常复杂,我们往往会说存在着复杂的、多变的地缘政治背景。复杂多变的地缘政治背景通常会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一个是国际经济方面的,国际经济发展的重心已经转移了,原来是美西方,现在转移到亚太地区、环太平洋地区,同时一些战略的领域、新兴的领域出现了,比如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等等。所以,哪个国家在这些关键领域、战略领域先行一步,它在未来世界经济发展当中就走在了世界前沿。第二个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就是国际政治形势正在进行一个重大的、深刻的变革。这几年,相信大家都已经看到了一些国家重拾冷战思维,在无中生有地夸大中国的威胁,采取出口管制措施,采取经济制裁措施,提升中国到其他国家投资的安全审查,还有其他的国家来中国进行投资也要进行所谓的国家安全审查。所以国际形势发生了变化,颁布《对外关系法》就非常重要了,我们有必要向外界宣示在当前形势下以及未来的对外交往的方针政策是什么。
第二,在这样的复杂形势下,有必要把对外关系问题法治化。对外关系以前都是用外交手段去解决,有些问题尤其是一些非常实质的问题,涉及到双方根本利益的问题是得不到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考虑是不是通过中国的立法采取措施。
但是中国有这个条款,也并不说明中国在这部法律里是一种强势的做法,因为在中国确有必要针对国外的一些严重的对华无端的歧视采取措施。
因此,这个法出台有必要,而且是非常紧迫的。
中国网:有评价称《对外关系法》是新中国对外立法里程碑之作,您是怎么看待这个评价?
史晓丽:这个评价并不夸张,也不过分。我们的对外关系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已经颁布过一些法律。另外,我们也发布了外交方面的豁免和特权的条例,同时有一些纯粹的政治外交的法律也在起草过程当中。
当然,对这部《对外关系法》不能做一个狭隘的理解。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是政治外交法,但其实不是的,这里面谈到的对外关系包括政治外交,也包括非政治层面的,比如对外从事经济合作、文化合作等等全方位的对外合作都在我们这部法的范围之内。所以,这部法囊括的对外关系范围是全面的、非常广泛的。我们虽然有零散的对外经济方面的、外交方面的一些法律法规,但是就缺一部基础性的、全面统领各个专门法的法律。
这部法律出台之后,为我们相应的完善对外关系各个环节的法律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方向,一个基本的原则,一个基本的指引,一个立法的导向。再加上我们的对外关系法是有“牙齿”的,也就是说我们在秉持过去的行之有效的君子外交的基础上,针对国外的对华的严重歧视、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我们也是坚决地予以反击的。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这部法律是对外关系史上的一个重大的、里程碑的、历史性的事件。
中国网:《对外关系法》全面阐述了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宗旨原则、任务目标,并对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各项职权分配、制度、规则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这部法律具有哪些鲜明的特点?
史晓丽:关于这个问题,我想最好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在这部法律颁布时答记者问里特别提到的三大特点,这三大特点我都是非常赞同的。
第一个特点,这部法秉持了友好外交的理念。在这部法里多处提到和其他国家外交关系的处理,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如何和大国之间进行外交。比如在这部法里明确提到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在当前形势下,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外交关系相当重要的就是大国外交,大国外交决定了我们和其他国家的外交的方向。这部法里不仅突出了友好外交,尤其是特别突出了跟大国之间的友好外交的原则。
第二个特点,这部法特别提到了对外开放。通过这部法再次对外宣示中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仍然坚持对外开放的目标,而且我们这部法特别提到对外开放变成未来的一个高水平的开放。这是进一步确认了我们在经济、外交各方面都会秉持对外开放的、兼容并蓄的包容原则。
第三个特点,《对外关系法》在它的第一条立法目的里特别提到,制定这部法要维护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这部法里特别提到“一个中国”,我们发展对外关系,其他的国家必须要秉持一个中国原则,在这个原则上我们才有发展外交关系的前提,因为这是涉及到中国主权的。另外,我们不允许在对外交往过程当中,有些国家、组织或个人通过采取各种措施或行为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所以,这部法里增加了新的元素,也就是反制条款。如果外国的组织或者政府等等采取了对华的一些严重歧视的、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并且损害了中国利益的行为,我们是可以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的。同时,这方面的反制措施,我们已经有相关的立法,比如针对有些国家对台军售的企业,因为对台军售的做法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针对这样一些企业一而再、再而三对台军售,我们根据《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办法已经发布了命令,对这些企业采取多项限制性措施,有贸易的、有投资的、有出入境的、也有罚款的。我们的《反外国制裁法》也已经实施,针对外国的一些个人或者组织,我们已经通过外交部采取了这样的制裁的措施。
这部法最大的特点是有“牙齿”了。但“牙齿”这样一个工具是在极端情况下才会使用,而且这个工具目前也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网:我国此次颁布《对外关系法》引发了国际社会的大量关注。比如,有西方舆论就认为中国以法律形式来确立所谓“战狼外交”的路线。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这是否对于我们处理国际事务,尤其是大国关系提供了一些遵循?
史晓丽:《对外关系法》发布之后,确实外媒,包括智库等等有一些评价,这些评价有些像你刚才提到的,说我们的《对外关系法》是具有“战狼”性质的,或者是对“战狼外交”的一个诠释,但是我觉得这样一个解读是非常片面的,甚至有些可能不是善意的解读。
所以,客观地看待中国的对外关系法,(对)它的评价应该是我们通过法治化的手段来固化或者规制对外关系未来的方针原则,使得我们与其他国家的对外关系或者对外交往在一个明确的法治方向下指引。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我们这部法律明确提到处理大国关系时,我们是秉持着大国之间要协调,大国协调同时要保持良性互动,这样一个大国协调和良性互动的原则的提出,其实是有利于各国之间、各个大国之间进行一个良好的规划,共同维持国际秩序的原则。所以,这样一个“战狼外交”的提法是非常的片面的、不客观的。
目前从全世界来讲,中国应该说是面临某些国家的无端的指责、打压、制裁最多的国家之一,而且通过外交的手段,多个场合的外交的平台,我们在反复强调这个问题,反复在抗议某些国家对华的严重的歧视做法,但是,有些国家仍然没有做出任何的改变,仍然是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优先,而不是站在全球的和平共处、共同发展、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去处理同中国的关系。所以在这样一种形势下,中国在《对外关系法》里设置这样一个反制条款、域外适用条款是非常正当、合理、无可厚非的。
我相信其他国家如果也面临像目前中国这样一个被排挤、被打压的情况,这些国家也会在他们的法律里加入这样的条款,因为这是迫不得已的自卫(手段)。我们的这些条款基本上是自卫(手段)。在极端的情况下,我们需要利用这个条款的时候,我们将会毫不犹豫地、坚决地对外国的这种做法进行反击。
节目录制现场。 中国网 伦晓璇 摄影
中国网:近年来,美国频频根据国内法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实体或个人实施制裁。值得关注的是,《对外关系法》明确中国有权对其他国家做出反制。请问这些反制条款对于遏制美国滥用“长臂管辖”会发挥哪些作用?
史晓丽:这是非常好的问题。近几年来,中国企业因为美国的制裁、出口管制的法律里充满了域外适用的规定遭遇了一些危机,比如原材料供应方面的危机等等,所以,美国的这样一个大范围的使用域外适用的条款严重损害了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企业的利益。美国以所谓的关联性,比如外国生产的物项有美国的元素,使用了美国的设备,使用了美国的技术和软件生产出来的,外国的出口商就要到美国去申请出口许可证,由美国政府来决定外国的出口商在它的本土能不能出口这些关键的技术和设备给中国。这对于第三国,对于外国产品的生产国的国家和企业也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损害了外国产品生产国的国家主权和企业利益。
美国的域外适用条款以及它在实践中的任意应用,我们认为它是在滥用,是在非必要的情况下把它当作一个工具在打压其他国家,甚至把它当作一个产业发展的工具,完全背离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其基本安全利益的宗旨。因为WTO(世界贸易组织)有规定,WTO(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是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对贸易进出口进行限制,但WTO(世界贸易组织)明确要求,必须是为了采取或者必须为了维护基本安全利益所必需的措施,只有采取这个措施,我们基本安全利益才能得到维护。而美国在它的立法中的一些“长臂管辖”的做法,背离了WTO(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些宗旨,所以我们是坚决反对某些国家“长臂管辖”的一些条款和措施的滥用的。
所以,《对外关系法》中增加了一些反制条款,反制条款包括了对某些国家滥用“长臂管辖”,以及其他的一些行为,如果损害了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我们就可以采取反制措施。所以,这一条是对国外滥用“长臂管辖”做法的有力回击,或者说表明了中国的立场,而且是用法律的形式表明中国反对这种滥用“长臂管辖”的做法。
中国网:您认为,我们以法律形式明确反制条款具有哪些必要性?
史晓丽:以法律形式明确反制条款使得相关主管部门对国外这种歧视性措施,国外滥用的行为,更有针对性的措施。采取措施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比如是依照《出口管制法》,依照中国的《对外贸易法》,还是依照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到底是根据哪个法律进行反制是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我们正在进行法治中国的建设,法治中国建设要体现在方方面面,要体现在经济领域更要体现在外交领域。因为外交法治化可以向国外传达一个声音,中国的法治化程度已经到了一个相当的程度,也就是说外交法治化是法治中国的一张很好的名片。所以,通过法律手段规定反制条款打击或者遏制外国的域外适用,是我们法治进程必须要走的一步,是必要的一个手段。
中国网:我们关注到,在“发展对外关系的保障”这一章节里,国际传播能力建设首次被写入国家法律。国际传播在发展对外关系、开展对外工作中发挥了哪些作用?被写入国家法律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史晓丽:我前面提到了《对外关系法》是一个全面的、系统性规范中国对外交往的法律,这部法律里既规定了对外交往的宗旨、目的、原则、方针,同时也规定了主管机构,规定了对外交往的一些具体的制度。同时增加了很特别的一章,就是对外关系的保障,如何保障中国的对外关系能够按照《对外关系法》前面所讲的这些方针、政策、原则去落地,所以,这个保障是相当重要的。
前面也讲到,我们有反制条款,反制条款涉及到有些国家其实对中国不是很了解。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听从于某些人的说法,对中国提出不实的一些指责,甚至采取措施;或者有一些国家在没有搞清楚中国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就追随其他国家对中国采取措施。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怎样让外界知道一个真实的中国是什么样子的就非常的重要,只有讲好中国故事,向外界传达中国的真实形象,才能防止其他国家对中国误读,同时也防止其他国家对中国进行一个恶意的污名化和黑化。
《对外关系法》能够把国际传播的能力建设作为一个制度,用一个专门的条款提出来,这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个话语权、中国的形象、中国真实情况的宣传在对外关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法律手段不仅仅是一个事后的救济,同时也包括事前的一些问题的预防、风险的化解,所以这一条实际上就是为了化解对外交往中的对中国的一些误解,进行一个风险化解的制度安排,我们要做好中国形象的对外传播。
对外传播就需要加强能力建设,包括投入这方面的财政的资源,包括要加强这方面的硬件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也包括人才的吸引,培训这方面的人才。所以,国家在国际传播发展方面其实应该有更多的工作要做的。
中国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要求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目前,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情况如何?对外工作法治化水平得到了哪些提升?
史晓丽:实际上,中国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进行涉外法治建设。比如,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后很快发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确保我们的对外开放在经济方面取得了非常好的成果,中国目前已经发展成世界的主要的经济体,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大出口国。
根据相关部门的权威数据统计,到2023年6月,现行有效的297部法律中,专门涉外法律52部,还有一些法律含有涉外条款的150余部。应当说我国的对外法治发展到现在这个阶段已经相当完善了,尤其在涉外经济方面。
这几年,随着国际形势的复杂化,地缘政治问题等等,国家安全问题越来越突出。所以,我们看到中国颁布了许多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一些立法,比如《国家安全法》《反外国制裁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反间谍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生物安全法》《出口管制法》《对外关系法》等等。
应该说改革开放这么多年以来,我国的涉外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相关制度比较完善。但是前面我也提到,针对国外对华的一些措施,我们还需要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这些措施必须建立在法治化的基础上,所以,未来仍然需要在目前的涉外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涉外法律的各项制度和立法,尤其是要让对外关系法里具体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予以落地,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对外关系法》具有全面性、具有权威性、具有威慑力。
中国网:感谢史教授为网友们分享精彩观点。
史晓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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