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1日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024年9月24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2024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小广告发布行为,改善市容市貌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广告,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通过一定媒介和方式,利用建筑物外墙体、居民楼道、树木、电杆、地面等载体,发布开锁、通下水、出租出售房屋等内容的图文信息。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小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
(一)牵头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并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定期与公安、住建、电信、街道、物业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部署小广告发布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居民住宅区、重要商业区等公共区域,设置或者指定公共宣传栏,作为便民信息发布载体;
(三)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违法行为投诉举报机制,及时调查处理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的行为,并将结果告知有关投诉举报者。
第五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人在履行卫生管理责任区清扫保洁责任时,发现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 禁止以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发布小广告。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以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发布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的小广告涉嫌办假证、诈骗、涉黄等违法内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七条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将有关线索通报同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小广告中标明的通信工具号码,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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