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1人死亡
2023年7月30日20时许,河南尼罗河建设有限公司奇台县分公司樊某某(当日带班领导),安排闫某某等人在红沙泉二矿3号排土场+680米平台进行排土作业。 事故现场 7月31日0时40分许,闫某某因操作不当,且现场安全挡墙高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导致卡车从+680米平台沿边坡翻扣至+665米平台之间的斜面上,驾驶室受损变形。 事故发生后,尼罗河河南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尼罗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等4人在接报后,均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尼罗河分公司未及时报告卫生部门、消防部门等专业救援队伍,贻误抢救,应急救援处置不当,造成人员死亡。 闫某某送医过程中,由于司机路况不熟且光线昏暗,导致送医车辆转弯时滑下路基,无法行驶。 >>瞒报、伪造破坏现场、销毁证据情况 2023年7月31日4时28分,闫某某被送至奇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后,李某某(尼罗河分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安排员工任某某向值班医师谎称:“发现闫某某在宿舍地上躺着,呼叫不应,所以送至医院就诊。”后闫某某死亡。 8月1日,刘某(尼罗河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与杜某(死者闫某某妻子)协商,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闫某某因突发先天性疾病死亡,由尼罗河分公司向闫某某家属赔偿182万元,在收到赔偿款后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或报告。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在多次调查核实中,尼罗河分公司均隐瞒事故真相。 8月9日左右,李某某为隐瞒事故,将事故发生当日拉运闫某某送医的面包车以“车辆座位太少,拉不了太多人”的理由,出售给奇台县某汽贸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擅自安排挖掘机将事故卡车拖至挖机组装厂地停放,并将倒塌的挡墙修复,继续进行排土作业,严重破坏事故现场。 8月15日,李某某安排董某某(现场管理人员)及刘某某(修理厂厂长)将事故卡车驾驶室进行拆解。 8月28日,李某某安排刘某某等人对事故卡车进行维修,更换驾驶室、发动机平台等,对驾驶室“帽檐”进行了焊接。 9月2日,李某某安排挖掘机在设备组装厂西侧100米处空地将事故卡车驾驶室进行掩埋。 9月3日,李某某安排董某某将一辆未编号的卡车伪装成事故车辆,实际事故车辆标志被人为损毁。 被掩埋的卡车驾驶室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人;对8名企业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及党纪、政务处分;对3名党政机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建议对3家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对4个属地党委政府、相关政府单位进行处理。
发生事故 切勿迟报、谎报、瞒报 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第十四条: 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 积极配合调查 如何操作,请看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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