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酒后开车撞人致死,担心自己构成酒驾,自作聪明让妻子为其“顶包”,若非及时向公安机关供述实情,将无法获赔保险金。近日,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纠纷案,经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夏某支付保险金67930元。
2022年2月14日,夏某就自家车辆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和交强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存在饮酒(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交通肇事逃逸等情形的,保险公司均不负保险责任。
2022年9月1日,夏某开车搭乘妻子赵某等人在246国道行驶时,与横穿公路的行人肖某相撞。事故发生后,夏某拨打110、12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但因害怕自己饮酒驾车被公安机关查处,遂让妻子赵某向到场的警察自称驾驶人。经呼气酒精检测,夏某当日呼气酒精含量为8mg/100m1。肖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夏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二年执行。
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发生后赵某冒充肇事驾驶人,夏某驾驶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遇行人过马路时未避让,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夏某申请复议,公安机关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民警将二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通过民警工作,赵某、夏某如实供述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为夏某驾驶”的相关事实,并据此认定夏某不存在逃逸情节。
事故发生后,夏某与肖某家属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死者肖某家属351310.56元,其中夏某个人补偿72070元。夏某认为,除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18万元交强险理赔款外,夏某个人补偿72070元不主张保险公司承担,剩余商业险部分应赔付97930元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以夏某存在肇事逃逸、饮酒驾驶等免责事由拒绝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就自有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开具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肇事逃逸、酒驾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如果夏某构成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有权拒赔。保险合同关于肇事逃逸免责的约定来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现公安机关作为依法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及当事人责任的权力机关,重新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夏某存在肇事逃逸情节。夏某呼气酒精含量为8mg/100m1,低于保险单约定的20mg/100mL,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饮酒驾驶情形。故保险公司主张夏某存在逃逸、酒驾缺乏事实依据,以此拒赔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