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3年,小李从外地来到北京,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公司应当规范地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由于小李不久后将去国外,他认为在国内缴纳社会保险,以后自己也享受不到。于是小李和公司商量,希望公司每月把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折算成现金发放给他,同时小李写下保证书表示绝不反悔,并绝不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放弃社会保险的行为纯属自愿行为,但最终公司拒绝了小李的要求。
说法: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这就是社会保险中的5大保险费用,它们依次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又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一项统筹基金,其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正常运作也依赖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国家社保统筹基金同样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拥有权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更何况在城镇社会保险中员工自己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在本案中,小李作为公司的正式员工,完全符合缴纳社会保险的条件,在此情况下,他无论出国与否,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即使他自己写保证也不能放弃。
当下,保安员属于低收入群体,部分保安员想通过与公司协商免交社会保险的途径来提高工资收入。然而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福利。作为保安公司,不得以此途径来提高保安员的收入,减小保安员的流失率,应当正确树立保安员的守法意识,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保障保安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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