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安服务业进行科学定位,正确认识保安服务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关系到保安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性的理论问题。这一理论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决定着保安服务业的前进方向和发展目标。反之,定位出现偏差,认识出现误区,则会对保安服务业的发展产生消极不利的影响。特别是在我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保安服务业进入转型发展的新时期,定位问题的重要意义更加不言而喻。
毫无疑问,脱胎于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有偿安全服务的服务型企业,是企业就不可避免地要追求经济效益。但是,保安服务公司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它所建立的初衷并不是为了营利创收,而是把社会效益——维护社会治安,作为首要任务。1985年1月经中央批准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文件中对此给予了肯定,“建立这样一个在公安部门直接领导下的服务公司,既能满足社会需要,有利于治安管理,又有利于缓和警力不足的困难。”
正是基于保安服务业维护社会治安的属性,认可其在参与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1988年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让其更加有章可循。2000年,公安部印发《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不仅确立了公安机关独家开办,统一领导和管理的体制,更明确了“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
1984年—2014年,30年间,我国保安服务业在曲折中不断前行,在创新中愈益发展,经历了从“青涩”到成熟、从弱小到壮大的飞跃。今天,保安服务业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发展成为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新兴产业,百姓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已离不开保安。30年的发展实践,充分证明了保安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和发展保安工作是我国警务改革的重要战略措施;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队伍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重要治安社会力量和辅助警察力量。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以及加入WTO后与国际经济的逐步接轨,要求保安服务业进行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保安立法的进程也在顺利向前推进。2009年10月,酝酿多年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颁布出台,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就此,保安服务业迎来转捩点,按照这部行政法规的要求,公安机关将完成由“办保安”到“管保安”的角色转变,民营、外资性质的保安服务企业及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同国有保安服务企业一并纳入保安从业单位,一个政企分开、开放竞争的保安服务业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诸多新变化,让业内人士开始重新思考保安的定位问题:保安是否还是辅警力量?是否还是治安社会力量?是否还以社会效益为先?答案是肯定的。改革与创新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新形势的需要,以推动保安服务业更好地发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对保安服务进行了归纳,从法律上规定了保安服务具有的专业性,即保安的主要任务是安全防范。而公安机关不再开办保安服务公司,破除了行政上的束缚和地方保护主义,是为保安服务企业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综合竞争力创造条件,进而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公安机关履行对保安服务业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保安服务公司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需要进行备案,这意味着保安服务市场设置了严格的准入制度,保安服务业的特殊性依旧没有改变。
如今,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正带领全国人民行进在新的发展征程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其中创新社会治理,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不仅为保安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为保安服务业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创新社会治理的核心是转变社会治理方式,从政府单向管理向政府主导、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转变。多元主体理应包括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队伍,由此可见,在新时期,保安服务业坚持社会效益为先,维护社会治安的社会责任不仅没有改变,还应进一步予以强化,这是保安服务业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时代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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