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微信公众平台

|

微信服务平台

|
当前位置:首页>安保服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享受医疗待遇

时间:2023-11-05   访问量:1533 来源:中国保安网


 邢某2009年6月被山东省郯城县某通信有限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5 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9年10月16日,邢某因病住院,治疗1个月后仍未痊愈。邢某住院期间,该公司停发了邢某全部工资,并以不能适应工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邢某的劳动合同。邢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该公司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给予病假待遇。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患病医疗问题给宁波市劳动局的复函》中规定:“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医疗待遇,医疗期为3个月。”按照上述规定,邢某应享受3 个月的医疗期,因邢某医疗期未满,该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停发邢某工资及认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目前,全国保安员数量已达420多万人,保安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对这个庞大群体劳动权利的保护。保安行业属于服务业,在服务业中,人力资源是最为重要的要素,因此,维护劳动者的权利对于保安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在面对与劳动权利相关的争端时,保安企业应主动承担应尽的责任,须知维护保安员合法的劳动权益,稳定保安队伍,是保安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


上一篇:私聘保安打架闹事 违规企业被罚5万

下一篇:“申请辞职”丢掉补偿金

认证

Copyright 2023 www.zgj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警安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00-6589 举报邮箱:jubao@zgjaw.com 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36 鲁ICP备19045998号-3

鲁公网安备 371321023716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