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1 月11 日12 时许,夏某在南京市浦口区某小区一间毛坯房内盗窃室内电线时,被该小区保安队长韩某抓获,后该小区物业保安主管曹某、吕某同韩某一起将夏某带至小区物业管理处办公室,并将夏某非法拘禁至1 月12 日24 时许。在夏某被拘禁期间,韩某等人对夏某进行了殴打,并要求夏某向其家人要3 万元钱私了此事,夏某遂打电话给其母亲索要3 万元,后因夏某母亲称其没钱,吕某才于1 月12 日24时许报警。
提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本案中韩某等三人辩称“索要的3 万元钱并非是为了个人占有,而是用于赔偿夏某偷盗电缆所造成的损失”,但夏某造成损失数额远低于3 万元,韩某等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索赔的范围,属故意非法强索他人财物;韩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客体要件,不仅侵犯夏某私人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了夏某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韩某等三人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刑法》中对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综上所述,本案应当以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定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 年5 月12 日最高法《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 元至3000 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 万元至3 万元为起点。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保安员擒贼是一件好事,但擒贼之后的行为却为保安员惹来了祸事。法律无情,保安员的行为即使是出于维护单位利益的考虑,一旦其行为触犯法律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工作中,保安员要谨记的是,行为一定要遵守法律,切勿越权。抓到窃贼之后,保安员可以将窃贼直接扭送公安机关,而赔偿单位损失甚至处罚则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这样保安员既完成了自己的使命,也使自己免于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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