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朋友半年前找我借钱,我借给了他。他当着我的面亲笔写下借条。后来到期了他却赖帐,说欠条不是他写的。我向法院起诉,如果笔迹鉴定不是他写的,是不是对方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到那个时候我该怎么办?
怎样才能够更好地保证我的利益?
赵宇
你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仅凭一个证据不一定决定案件的成败。但客观的说,鉴定结论对法官认定事实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其它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会倾向于依照鉴定结论认定事实。
但是,我们不能排除一个人改变笔迹或是伪造笔迹的可能性,造成无法做笔迹的同一性认定。另外,鉴定机构的水平限制也可能造成鉴定结论的错误。
如果你认为你的朋友没有信誉度,应当采取更多的方式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如你有当时写借条的全程录像,有公证员的公证,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等等。有这些辅助的证据,你同样可以胜诉。如果笔迹鉴定不是他写的,你还可以申请由更权威的最高法院司法鉴定中心重新做鉴定。同时,您也应该收集其它能证明你和你朋友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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